公民與社會系列
已開課
2015-04-29
93巷人文空間
依照2011年考選部規劃的司法官考試新制,未來有志報考司法官者,必須兼具「律師證照或一定資格之公務人員」及「三年以上工作經驗」之雙重條件,盼能藉以改善裁判品質從而提升人民對司法的信心。無論採取行政任命、立法任命或公開考試,各國司法官進用制度越加重視實務歷練,且往往與其法學教育體系連動;鄰近的日本、韓國近年的變革亦然。司法是正義的最後防線,司法官儼然正義之化身。蘇永欽教授曾謂:「司法組織的設計,包括法官的選任,必須考量以下三個影響人民信任的主要因素:專業能力、審判獨立與價值多元。」在英美法系與歐陸法系訴訟制度不同,法官職權有異,在專業能力上各有偏重,審判獨立與價值多元方面,情況亦有區別。自解嚴以來,臺灣在司法民主化、全民司法改革的潮流中,確立了司法不僅要獨立、要能迅速回應社會變遷、更要讓人民切身有感的改革方向。通過司法特考後的準司法官,儘管須經兩年實務訓練才分發至法院/地檢署,但新進者年齡偏低、社會及人生歷練不足,仍屢遭質疑。而開放律師、學者轉任司法官等多元進用管道,從歷年成效來看,也留有很大進步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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