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律文教基金會 Lee and Li Foundation

超國界法學議題研究案獎勵辦法

發布日期2023年10月17日

  1. 財團法人理律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鑒於目前法律活動鮮有不超越國界限制者,包含涉外因素的議題成為法律工作者必須關切的重點,在專業人才的養成過程中,建立超國界法律思維,將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外國法、內國法均置於同一平台上為思考,強化國際觀與解決超國界問題的知識和能力,已是刻不容緩,因而鼓勵大學法學院學生強化超國界法學議題之研究,提升研究方法之學習,以因應本世紀在全球化與數據化浪潮襲捲下的法治發展需求,為此特訂定本辦法。

  2. 本辦法獎勵超國界法學議題研究論文應以中文或英文撰寫,本文以一萬五千字以上、二萬五千字以下為度,限學生申請人專為本申請所撰寫之論文,以落實獎勵研究與學習之旨,不得使用為其他目的撰寫或改寫之論文或一稿多用(包括學位論文)。經本會審查獲得獎助者,如擬增修供其他獎助或用途(包括學位論文),應通知本會審酌處理。

  3. 本辦法獎勵超國界法學議題研究,同一研究案限一位學生提出申請,每位學生同一年度以申請一研究案為限;指導教授每年度以指導二研究案為限。學生申請人及指導教授之基本資格如下:

    1. 學生:本國大學法學院具正式學籍之二年級以上在學學生,或以法律為雙主修之學生(包括碩士班及博士班研究生,但推廣部、在職班、學士後/進修部學生除外),已獲得指導教授承諾指導研究者。

    2. 指導教授:本國大學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對學生申請人研究主題具學術專長與論述者。

  4. 學生申請人應依本會之規定在當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提出下列文件申請,以電子檔寄至本會:foundation@leeandli.org.tw,電子郵件未到達或逾時,或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規定而未於期限前完成補正者,不予受理。
    1. 超國界法學議題研究案申請書。
    2. 指導教授評估意見。
    3. 指導教授個人資料(含近十年著作目錄)。
    4. 學生申請人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與歷年成績證明。


  5. 經本會委託之審查委員會就申請條件以及研究議題與規劃方案審查後,決定是否提供獎勵。獎勵之提供與否由本會全權決定,於當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前通知學生申請人與指導教授。

  6. 研究案獎勵期間自每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次年七月底止,計八個月,完成研究論文之學生將獲得獎勵新臺幣四萬元。於獎勵期間內,學生申請人每二個月期末提出當期進度報告書,依申請書內容(含摘要及大綱、研究動機與研究問題、文獻回顧與探討、研究方法及步驟、參考文獻、指導教授指導內容),就當期研究進度詳實報告;共四期進度報告書與論文經指導教授載明指導內容並簽署、嗣經審查委員審查認可後,每期得各申請預支研究獎助金新臺幣一萬元。
    學生申請人應於研究案獎勵期間開始後六個月內提出完整論文,請指導教授審查。學生申請人應於八個月期末前依指導教授意見與審查委員建議修改論文,確認完稿後,繳交研究論文,以紙本連同電子檔,掛號郵寄至本會會址: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555號2樓(以郵戳為憑)。
    指導教授於期末指導完成時獲得指導費新臺幣二萬元。撥款事宜依本會通知辦理。

  7. 研究案經本會核定後應依方案進行研究,不得任意變更,但有特殊情形,學生申請人檢具相關資料報經本會同意者,本會得另為審酌。
    遲延繳交任一期進度報告書,或研究文件不符合申請要求而未能如期改善者,視為未能執行研究案。
    本辦法旨在鼓勵學生提升研究方法之學習,學生資格變更或不符本辦法規定,或未能如期如質進行研究案者,本會得註銷或中止獎勵,或婉拒日後另行提出之申請。
    指導教授資格變更或不符本辦法規定,或無法指導學生進行研究者,學生申請人須辦理研究案註銷、中止、或更換指導教授,本會得視情況註銷或中止獎勵。研究案註銷、中止後,學生申請人應即繳回已預支之研究獎助金。

  8. 本會為鼓勵學生,得協助洽學術期刊刊登本研究案論文全文、摘要或其部分內容,或將之登載於本會之出版品或網頁,不另支付報酬。

  9. 申請人應保證所完成之著作係為本申請所自行創作,並無抄襲或侵害他人著作權 之情事;研究案之構想、執行或成果並無違反學術倫理情事,亦無違反法令或侵害他人權益之情事。如有違反情事,申請人喪失獎勵資格,並應自行負擔一切法律責任,與本會無涉;倘已受領獎勵,應繳回研究獎助金。

  10. 本辦法未盡事宜,由本會解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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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國界法學議題研究

背 景

全球化浪潮下,世界各國為統合步伐,協調在經貿、科技、環境、文化、政治等諸多層面的相互作為,必須不斷透過簽署涵括各領域、各議題的國際公約,以謀求和諧的國際關係並促進人類的共同福祉。這些超國界的問題無法單獨倚靠個別國家的國內法加以規範,必須結合國際法或超國界法律的力量,尋求解決。因此,從世界的面向、人類生存的面向來看,超國界法律的重要性是不容置疑的。

什麼是超國界法律

美國法學家菲利普‧傑賽普(Phillip C. Jessup)於1956年首先提出「超國界法律」(transnational law)概念,認為超國界法乃規範超越國境活動的所有法律,其不僅包括國際公法和國際私法,亦涵蓋不屬上述兩者的其他法律在內。傳統國際法以國家為主體,界定範圍固然嚴謹,卻不能對應全球化興盛與整合之際,透過法律解決紛爭的現實需求,尤其對個人與跨國公司等行為者而言,嚴格意義下的國際法範疇下的工具,並不足以充分達到保障權利的任務。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國際法開始承認個人與跨國公司等非國家行為者的特定地位;而面對環境、人權、經貿等新興議題,更必須建立在法律架構超越內國法、而在應用實效上超越國際法的超國界法律思維,故使用較「國際的」(international)含義更廣的術語「超國界的」(transnational),以準確反映此一現勢。

超國界法的研究範疇

超國界法是指單純內國案件以外事件應適用法律的總稱。因此,超國界法研究範疇包括國際公法、國際組織、國際私法、比較法、各國憲法、經濟法規、政治理論與法理學,以及公約、條約與協定依國內法化過程而成為內國法律或司法判決的內容,乃至於傳統法學科目(民、刑、行政、商事、訴訟法等)中具有涉外因素者。各學科間並非全然獨立,而是相互重疊,某特定法律規範,可能既是國內法也是超國界法。
隨著國際法與國內法的互相交融與影響,金融、國際貿易、資本市場、信託、電子商務、科技、環保、核子損害賠償、財稅、保險、票據、公司、政府採購、基本人權、引渡法、司法協助、外國法院判決或仲裁之承認與執行等議題,皆與超國界法律有關。

超國界法教育之必要

國與國在法律衝突上所衍生的問題愈來愈龐雜,世界各國早已認知在全球化的浪潮中,愈來愈多的案件都不再能夠單純地用國內的觀點看待。世界各國多以簽訂條約或互相仿效的方式,作為處理超國界法律問題的方法和原則。這也是全球化的環境中,法律人面對來自世界各地不同的法律體系、法律規範及法律文化所不可不知者。對台灣而言,緣於國際地位特殊、經常被排拒在國際公約的參與殿堂之外,遇到跨國問題往往甚為棘手。在此情形下,我們的法律人不論擔任法官、檢察官、律師、公務員、企業家或其他專業職務,更需要超國界的思維與眼界,始有可能發揮專業功能,克盡其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