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慧法律系列
已開課
2021-02-05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
我國於107年頒布《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規範無人載具科技之研究發展與應用,以促進產業技術及創新服務的發展,包括客運、物流、車用電子、船舶機電、資通訊、電信、系統整合等業者於開放場域進行自動化、聯網化、共享化的技術整合,帶動運輸產業數位轉型;藉監理沙盒營造法規彈性空間,在風險可控的環境下,驗證技術、服務及商業模式。監理沙盒可協助主管機關調修現行法規,漸進地推動無人載具相關法規的整備度。現行交通法規以規範「駕駛人」行為為核心,當自動駕駛系統融入各類運輸模式之後,交通法規勢需有所因應與轉變。自駕系統發展至應用階段,須就人(駕駛定義、資格、訓練制度等)、車(車輛安全基準、審驗程序等)、路(道路基礎設施、標號等)、物(車聯網、資安等)、站(站點設置、交通節點規劃等)、域(自駕車適用環境、測試場域) 等六個面向進行整備。
各國協助自駕車發展的措施包含:設定發展目標與政策,引導後續法規制定與進行法規盤點與研析;針對特定重點修正檢討,如英、日以責任保險、輔助駕駛、 L3 自駕車上路為修正方向;訂定實驗法源,同時建構自駕車指引或標準引導技術發展。我國尚無無人載具自駕車之整體政策,為解決社會交通運輸需求問題,並促進產業和技術發展,可自推動技術市場化及推廣創新應用商業模式等方面分進,規劃智慧交通載具之整體面向。
財團法人理律文教基金會著作權所有,非經同意不得翻印轉載或以任何方式重製.
© Lee and Li Found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Tel: +886- 2-2760-6111 / Fax: +886-2-2756-5111
E-mail: [email protected]
Tel: +886- 2-2760-6111 / Fax:
+886-2-2756-5111
E-mail: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