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法系列
已開課
2024-05-07
理律文教基金會
為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對聯合行為的查處從未鬆懈。聯合行為指具有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或其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且該行為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其中「具有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除了水平競爭廠商之外,亦包含同業公會。此外,公平會得用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來推斷「合意」之存在,包含同業間透過通訊軟體溝通,進而交換機密資訊等。本課程透過公平會案件,分享近幾年公平會針對聯合行為之執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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