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對聯合行為的查處從未鬆懈。聯合行為指具有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或其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且該行為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其中「具有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除了水平競爭廠商之外,亦包含同業公會。此外,公平會得用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來推斷「合意」之存在,包含同業間透過通訊軟體溝通,進而交換機密資訊等。本課程透過公平會案件,分享近幾年公平會針對聯合行為之執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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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行為案例分享 吳為涵 律師

詐騙手法愈來愈多元,任何人稍有不慎都有可能成為受害者,卻因驚慌、懷疑、害怕等負面情緒而錯過追回資金的最佳時機。為提升民眾對詐騙的基本認識,本課程除了介紹常見的詐騙手法外,亦協助民眾避免帳戶被騙取而成為詐欺幫助犯。受詐騙後可採取的措施包括立即撥打165反詐騙專線、報警,或透過司法訴訟求償等。若嘗試啟動「圈存機制」,趕在詐團車手取款前先行攔截,或可由警方及時凍結詐騙集團人頭帳戶,自詐騙的銀行帳戶拿回被騙走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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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詐騙了怎麼辦 蔡佳君 律師

1882年石油大王Rockefeller聯合數十家相關企業,藉由集體信託「標準石油托拉斯(Standard Oil Trust)」拉抬價格,形成不當壟斷。各國主管機關為促進市場競爭秩序的健全發展,均強化對聯合行為(Cartel)的查處;惟聯合行為多具密室謀議特質,調查極為不易。依據我國公平交易法,聯合行為要件有四:於水平競爭者間、主觀上具合意、有共同行為外觀、並足以影響市場功能。單憑外觀通常不足以判定是否成立聯合行為,是以誘因式執法機制的「寬恕政策(Leniency Program)」成為重要利器,吹哨者經由舉發並提供相關證據獲得減免制裁的獎勵,就國際施行的成效觀之,大幅降低主管機關的行政負擔。我國公平交易法訂有「合意推定」之明文,然而裁處之合理性與舉證責任之分配,值得深入思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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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 – 聯合行為之規範與實務 吳志光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