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建構之來臺投資審查機制分為兩大體系:陸資監理機制及外資監理機制。其中針對「陸資投資人」(指大陸地區投資者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所建構的審查規範體系,源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主管機關亦據以訂立諸多相關子法規範,此等審查體制實屬相當特殊的監理法制。本課程著重於分析陸資來臺的兩個重點監理面向:投資人資格以及投資營業項目,從簡介相關法律規範、行政命令及函釋等,延伸至實務上陸資投資於審查過程中可能面臨的挑戰,同時提出建議及留意事項。
鑒於私法人原則上無居住需求,為避免住宅成為私法人投資炒作標的,平均地權條例於2023年新增第79-1條,規定私法人如擬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除為主管機關公告毋須另經許可之情形外,均應檢具使用計畫,並經內政部許可。相關規定及子法業於同年7月1日施行,使私法人取得住宅受到大幅限制,且為因應實務運作出現之問題,內政部進一步於2024年5月17日修訂「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凡此均影響企業對取得該類不動產物件之規劃。本次課程介紹相關規定及限制,甚具參考價值。
由於台灣與中國大陸的地緣、語言、歷史背景,使兩岸人民互動頻仍,產生紛爭的機率較其他國家或地區更高。在過去,儘管大陸法律制度建設進展飛速,人民普遍仍對大陸司法實務的透明度持以保留態度。在兩岸法學者多年倡議下,2018年中國憲法修正案將憲法序言「健全社會主義法制」修改為「健全社會主義法治」,展現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特色司法體系的目標。本課程講述這個適用於高達14億人口的龐大法律體系,如何以其特殊的政府組織架構作為支撐,並以經濟成長、維持政治安定為核心,運用科技技術進行實用導向的司法改革、提升人民對司法的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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