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犯罪偵查之有效性,刑事訴訟法授權偵查機關在特定情況下,得未經法院事前審查進行搜索或扣押(即無令狀之搜索、扣押);然而為了避免對人民隱私權之過度侵害,刑事訴訟法也針對此種無令狀搜索、扣押之發動及執行範圍有嚴格的限制。在數位網路時代,由於科技偵查技術的運用,搜索、扣押已可輕易突破以往時間、空間上的侷限,對人民隱私權影響層面之深度及廣度,是從前所無法預見的;在此種情形下,現行刑事訴訟法就無令狀搜索、扣押所做之授權及限制規範是否有重新檢視之必要,誠值深究。本課程以無令狀處分中之附帶搜索以及另案扣押為主題,探討因應科技所帶來之現狀,如何遵循正當程序的誡命,妥善解釋、適用現有規範,以兼顧犯罪偵查有效性及人民合理隱私期待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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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時代的附帶搜索與另案扣押 蔡彥守 律師

本案事實乃是檢調先根據監聽當事人與律師之間通訊所做通訊監察譯文,向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隨後持票搜索立於第三人地位(非犯罪嫌疑人)之律師事務所,並於執行搜索時任意翻閱、檢視並扣押與發動搜索案由無關之其他委任人資料。憲法法庭作成112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肯認律師及其委任人間享有受憲法保障之秘密自由溝通權,並宣告刑事訴訟法第122條第2項及同法第133條第1項「未將基於憲法保障秘密自由溝通權之行使而生之文件資料(如文書、電磁紀錄等),排除於得搜索、扣押之外」違憲。
本次課程就本判決之爭點、論述及判決理由等進行闡述;刑事訴訟法如何按照本案判決為修訂、實務上搜索扣押如何落實本案判決意旨,以及律師與當事人之間通訊監察合憲性等問題,值得進一步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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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律師事務所之憲法爭議-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評釋 廖崇崴 律師

科技進步,日新月異的犯罪手段導致偵查機關在追蹤犯罪與調查證據上皆遇到前所未有的阻礙,相對地,大型語言模型建置及深度學習等方式也逐漸能應用在案例分類或判決預測上。偵查機關開始規劃以科技方式進行偵查,尤其在追蹤毒品交易犯罪,面臨犯罪者隱密的交易手段所造成追查上的困難。為一網打盡上下游交易關係,偵查機關開發出毒品犯罪者資料庫,儲存過往毒品犯罪者的個人資料、通聯紀錄等資訊,勾勒出整體犯罪的脈絡。本文探討此等偵查手段是否有侵害基本權之虞、侵害何種基本權、是否有法律授權、事後受侵害者權利應如何保護、偵查機關如何因應數位時代下的新興科技等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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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時代下偵查手段對於基本權之侵害─以我國毒品資料庫之建置為例 金柏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