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生命科技及國際人權觀的發展,對於保障生命權的議題,例如安寧緩和照顧、安樂死、代理孕母、人工生殖胚胎、幹細胞的研究與複製、墮胎等問題,在倫理、道德、宗教、科技引起很大爭論,法律在此些爭議之中扮演重要角色。針對墮胎這既傳統又處於動態發展的議題,值得從國際法及在地人權觀,與時俱進追求母親自決權與胎兒生命權衝突的動態平衡。
本課程闡述生命權保障在憲法上的依據及對象,借鏡德國、法國、美國的立法例,探究如何把這兩個衝突問題落實在墮胎權規範上,進而反觀我國憲法,從違憲審查觀點檢視相關問題及國家保護義務下立法形成自由的界限;透過問題意識的形成、思考框架的鋪陳,以及尋求解答的歷程,帶來深刻的啟發。
在生命危急時是否應該接受急救治療、以及接受治療的程度,常常無法符合病人本身的意志;家屬也面對急救與否與急救手段的困難抉擇,醫生更經常在病人與家屬意思發生衝突的狀況下、甚至因為個人的道德或宗教信仰而備感為難。我國病人自主權利法於2019年1月6日正式施行,其中推動的ACP(Advance Care Planning)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D(Advance Decision)預立醫療決定,就是希望國人可以在尚有行為能力的時候,與家人充分溝通、與醫療服務提供者諮商處於特定臨床條件下的照護方式,期待改變國人傳統諱疾忌醫、不願意對臨終事宜預先計畫的習慣。本課程由醫療實務工作者、醫療法學者與專家深入闡述,並討論病人自主權利法及2019年11月通過一讀的尊嚴善終法在立法及實務操作上的各種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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