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與公法系列
已開課
2017-06-05
東吳大學
「有權利即有救濟」乃經大法官解釋肯認之憲法原則,然而權益受到侵害,實務上未必得以訴訟方式尋求救濟。舉例而言,公司花費鉅額成本參與政府採購招標作業,卻被認定為無效標;環評審查委員會對於開發行為作成之審查結論,遭鄰近居民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股東投資的公司,被主管機關命令解散。此等情形得否向法院訴請救濟,取決於當事人是否有主觀公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到侵害,而非僅涉及法律保障公共利益所生之反射利益而已。
本講座以學說、實務見解及相關爭議案例為基礎,分析主觀公權利及反射利益之區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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