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系列
已開課
2017-11-29
理律文教基金會
為強化公司治理,公司法修訂後董事長不再獨有董事會的召集權。過半數董事記明提議事項、理由,即可請求董事長召開董事會;若董事長未在15日內召開,過半數的董事就取得自行召集董事會的權限,無須向主管機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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