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系列
已開課
2017-12-18
東吳大學
由於資訊科技業包含大量專業知識及專利技術,且業者往往需投入大量資金、成本,才能在市場競爭上搶得優勢,所以當擁有專業技術能力的員工接觸公司的專業知識時,雇主以離職後競業禁止的約定與保密條款等機制,防止企業間的挖角、勞工跳槽,以及營業祕密外洩。
競業禁止條款係指事業單位為了保護商業機密、營業利益或是維持競爭優勢,要求特定人與他約定在職期間或離職後的一定期間、區域內,不得受僱或經營與其相同或類似的業務工作。以往勞基法第9條之一尚未修正時,官於競業禁止條款的有效性曾有五個原則供實務參考,然而法院對於這五個原則的適用有不同的見解; 104年12月16日勞基法將過去較有爭議的部分納到第9條之一,明定四個原則之後成為法律上的準則。本課程以實務案例講述競業禁止條款、保密條款、勞動契約終止等勞動法上的重要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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