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法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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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0
理律文教基金會
中國大陸於2001年加入WTO時被要求同意其為非市場經濟國家,在入世議定書中針對反傾銷、反補貼調查承諾,WTO會員國可不使用中國大陸國內的價格或成本,而採用其他方法進行較嚴格的價格比較。中國大陸往往被判高額的反傾銷稅率及平衡稅率,對出口形成很大的障礙。
這樣的承諾與讓步並非無限期的,以反傾銷及反補貼調查而言,根據中國大陸的入世議定書第15條(d)項,該規定應在加入之日後15年終止,因此中國大陸認為2016年12月12日後即取得市場經濟地位,各國應接受中國大陸廠商的內銷價格與成本;然而歐美認為15年屆滿後應由全體WTO會員國再次確認其已否達到市場經濟條件,一旦發現被調查廠商內銷市場有重大扭曲或特殊情況時,仍不採其內銷價格或成本。
本課程簡述中國大陸市場經濟地位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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