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與公法系列
已開課
2022-11-30
理律文教基金會
菸品業者贊助公益活動並透過媒體報導贊助資訊,於活動及文案中並未出現菸品名稱或實物,而僅出現企業英文字母縮寫,主管機關認其行為有助於提升企業形象,增加民眾對其產品之認同感及購買意願,已產生菸品宣傳行銷或提升吸菸形象之效果,乃以違反菸害防制法而予裁罰;業者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遂以菸害防制法限制菸品業者顯名贊助之規定有違憲之虞,聲請大法官解釋。釋字第794號解釋認為菸害防制法相關規定與法律明確性原則並無違背、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及平等權之意旨等均無違背。 本課程闡述本案背景、所涉法規及釋憲結果,並從企業社會責任角度切入及反思。蓋企業有向社區及社群盡社會責任的權利及義務;企業既有回饋社會的權利,從事公益應屬營業自由。隱名做公益可為自主遵循的道德準則,若形成強制的法律義務,恐有剝奪企業顯名做公益權利之慮,此涉及價值取捨問題,值得省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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