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與公法系列
已開課
2023-04-14
東吳大學
康德樹立了理性的地位,成為法的基礎。西方的法歷史是不斷朝向抽象形式理性演進的過程。近代以來,理性因素不斷地科層體制化、法律化、工業化、世俗化,甚至去人化,理性化幾乎滲透到所有領域。表現在立法上,是理性制定的法律,行政與司法必須受法的約束,追求概念的精確、效率、預見可能性等;而理性法的最高層次是抽象的形式法,表現出的形式即是19世紀中後概念法學的興起,人也就被抽象成為一種概念。20世紀人性尊嚴與人格自由發展入憲代表了 18 世紀以來理性自然法的缺陷獲得改善。本課程在黑格爾哲學體系中對人的概念作出詮釋,問題在於:人是人格主體嗎?人格主體與人性尊嚴的關係為何?再基於此二問題說明人的概念,以及在法體系的地位與意義。黑格爾思想的基本構圖,是由抽象的法過渡到內在的道德,由內在的道德過渡到外在的倫理;外在的倫理是由家庭過渡到市民社會,由市民社會過渡到國家,最後終結於世界史。在抽象的法中,主體是自由並以直接方式表現的自我;主體的自由不在自身之中,而是外於自身,在占有、在所有中。外在的倫理表現在家庭、市民社會、國家,其成員在此制度中實現了自由,此自由可說是人的第二本質。以自由的角度論,抽象的法不足以解決人與人之間的問題,因為涉及每個人外在的自由,必須將抽象的法道德化,以善為依歸。但面對社會產生的新問題,道德化的法律也有所不足,因而必須再予以倫理化,並且透過國家實現最終的自由。 簡資修教授在與談中從法律經濟分析的角度,針對黑格爾「自己是人(格),並且尊重別人也是人(格)」之言,闡述合約法學者認同以及歧異之處。關於黑格爾將所有權、契約、與不法作為法律分類,與談者對此曾提出體系的融貫論述。至於將人的尊嚴實證法化,在無法量化抽象倫理價值的情況下,恐反有淪入法律適用者姿意裁量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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