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系列
已開課
2024-08-20
理律文教基金會
近年來公開發行公司產生經營權爭議時,公司派與市場派人員經常透過獨立董事召集股東會進行重大決議、對其他董事提起訴訟等,衍生甚多爭議,對公司經營之穩定及股東權益影響甚鉅。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於112年6月修正公布,限縮數項原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第4項規定中,獨立董事可單獨行使的權限,回歸由審計委員會合議制決定之機制,以落實審計委員會監督職能,避免個別獨立董事濫權之疑慮。本課程介紹審計委員會及獨立董事分別準用對監察人之相關規定,說明修法理由,並討論最高法院對監察人相關規定之見解,是否適用於審計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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