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課程宗旨
科技創新定義並型塑了我們現在面對的社會。台灣從七○年代經濟起飛到今天能在全球的經濟發展與產業供應鏈上佔有一席之地,持續的科技創新,扮演著至關重要的角色。本營隊以【科技創新與法律創新】為主題,邀請創新典範的法律專家就科技創新與智慧財產權、科技產業的法律挑戰、科技發展與司法實務、商業法律與公司治理、金融科技與法制監管等議題與學員互動,並建立跨校學生交流之平台,期能培育法律、人文、科技跨領域之前瞻思維人才。
科技創新定義並型塑了我們現在面對的社會。台灣從七○年代經濟起飛到今天能在全球的經濟發展與產業供應鏈上佔有一席之地,持續的科技創新,扮演著至關重要的角色。本營隊以【科技創新與法律創新】為主題,邀請創新典範的法律專家就科技創新與智慧財產權、科技產業的法律挑戰、科技發展與司法實務、商業法律與公司治理、金融科技與法制監管等議題與學員互動,並建立跨校學生交流之平台,期能培育法律、人文、科技跨領域之前瞻思維人才。
2021陽明交大x 理律學堂《科技與法律跨領域暑假營隊》將於2021/7/5-9連續五日採遠端連線方式開課。學員必須事先完成指定之閱讀準備。
| 日期 | 時段 | 學程內容 |
|---|---|---|
| 2021/7/5(一) | 9:30-10:50 | 開幕式張文貞 院長(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 課程與營隊說明王敏銓 教授、林建中 教授(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 |
| 11:10-12:30 | 全球緊急公衛事件與國際人權治理 講師:張文貞 教授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院長) | |
| 13:30-14:50 | 科技創新與智慧財產權 講師:王敏銓 教授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 | |
| 15:10-16:30 | 產業創新與公司治理 講師:林建中 教授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 | |
| 2021/7/6(二) | 9:30-12:30 | 科技產業的創新挑戰 — 影響半導體產業的重要法律問題 講師:宿文堂 律師 (聯發科副總經理暨法務長) |
| 13:30-14:50 | 商業事件審理法 講師:黃柄縉 法官 (司法院民事廳) | |
| 15:10-16:30 | 金融刑事法及審判實務 講師:紀凱峰 法官(臺灣高等法院) | |
| 2021/7/7(三) | 9:30-12:30 | 科技發展與司法實務 — 人工智慧在司法實務上的應用及因應 講師:蕭奕弘 檢察官 (台北地方檢察署) |
| 13:30-16:30 | 金融科技 — 金融科技與法制監管 講師:臧正運 教授 (政大金融科技監理創新實驗室執行長) | |
| 2021/7/8(四) | 9:30-12:30 | 自駕車應用案例與技術分享 講師:鄭安凱 博士 (工業技術研究院) |
| 13:30-16:30 | 漫談太空科技 — 我國太空計畫與法務的邂逅 講師:張桂祥 博士 (國家實驗研究院國家太空中心前主任) | |
| 2021/7/9(五) | 9:30-10:50 | 司法判決與法律解釋 主講人:賴英照 教授 (司法院前院長) |
| 11:10-12:30 | 圓桌論壇:科技創新與前瞻法學教育 主持人:張文貞 教授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院長) 與談人: 許慧瑩 所長 (常盈國際法律事務所) 林建中 教授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 施明遠 助理教授 (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 | |
| 13:30-16:30 | 學員學習成果發表、圓滿完成 |
本營隊以國內法律系所現籍或應屆畢業學生(不含推廣部、在職專班生)為對象,原則上錄取四十名,甄選與錄取由主辦單位審酌報名情況全權決定,無需公開作業程序。
符合第三條所述條件者,歡迎檢附身分與資格相關證明文件,並附一千字以內個人簡介及修習目的, 2021/6/15前email至理律文教基金會([email protected])。主辦單位審核完成後將以email通知,錄取之學員應於通知之期限內提供身分與資格相關證明文件原本供主辦單位核對,免除保證金,逾期未辦理者視為放棄,名額將另行遞補;但有特殊困難經主辦單位專案核可者,得以其他方式替代保證金。
學員如實完成營隊課程後,主辦單位將退還保證金,並頒予修習證書。為確保學員珍惜課程資源,缺課或違規者保證金按情節扣款。主辦單位倘認學員參與情況不佳,得不發給修習證書。
主辦單位得將課堂影音檔剪輯製作後在網路公開,學員報名即表示同意理律文教基金會得為公益目的收錄、使用其於課程中提出之書面或口頭資料與現場影音檔。 學員於上課過程中不得自行錄音或錄影。
主辦單位基於公益之旨提供本營隊課程,學員報名即表示同意遵守主辦單位課程安排與紀律秩序等要求;倘有不合理情況或拒絕配合者,主辦單位得立即取消其上課資格。
主辦單位除依公布之內容提供本營隊課程外,對任何人、任何事由不負任何義務或責任。
主辦單位得隨時修訂本辦法並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