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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屆公法研討會 第一場:我國自我執行規範之實務與檢討 林家暘教授、林三欽教授、梁哲瑋法官、吳東都院長
【第二十二屆公法研討會】第一場:我國自我執行規範之實務與檢討
單位與講者
- .主辦單位:東吳大學、財團法人理律文教基金會
- .主持人:吳東都 法官
- .報告人:林家暘 助理教授
- .與談人:林三欽 教授、梁哲瑋 法官
講座介紹
「自我執行規範」係指具有法律效力之規定,於時間與內容上確立明確義務,並於頒布後立即產生實際法律效果;此等規範一旦生效,即直接對受規範者產生公法上權利義務關係,無待作為規範適用者之行政機關作成額外之執行、實施該規範之作用。自我執行規範之所以被提出,主要源於傳統救濟漏洞與憲法訴訟補充性裁判學說的壓迫。傳統觀念下,行政法強調機關的主動、積極、個案處置性質,立法後須經行政機關個案處置,人民與機關才建立具體法律關係;且實務常以撤銷後續的行政處分即能滿足救濟。然而,若規範本身的規制內容已產生致命損害,且後續並無對應的具體行政處分時,傳統行政救濟將因「無處分可告」而流於形式。在缺乏全面抽象規範審查的體制下,憲法法庭為避免自身淪為「第一審法院」,嚴格要求人民必須先向行政法院窮盡一切救濟。這使得行政法院被迫承擔提供有效救濟的責任,而人民「不服自我執行規範」之規制內容,遂成為最主要的訴訟案源。
本場論述非常精彩,報告人遍讀德、臺相關文獻,把這個在台灣依然陌生的概念談得完整而徹底,二位評論人也提出精闢的點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