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人以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786號判決為起點,探討道路使用與公權力的議題,在訴訟的迷宮中將所涉民事訴訟、訴願與行政訴訟的案件時序和管轄流轉做了清晰的整理,呈現出地主、市政府、當地居民的訴求與訴訟結果,就道路使用的訴訟資格、權力與反射利益的光譜提出深入的分析。
人民使用道路之目的各異,受到公權力妨害時是否得主張「權利」已受到司法保護?報告人以公物法理論為基礎,依循道路管理法令及物理使用特性,深入探討道路一般使用者之法律地位:道路一般使用之性質究竟是反射利益或是權利?道路之廢止處分於何種情形下可能侵害沿路居民...
2026 年 09 月 30 日
道路使用與公權利:以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786號判決為思考起點
修正後行政罰法「從新從輕原則」相關疑義之分析
報告人以最素樸約方式說明法律的適用,也就是「一個『認事用法』的過程」;而在事實與法規範常隨時空環境而變動的情況下,「認事」「用法」皆需要有一個時間點作為基準,始得以涵攝得出確定的法律效果;行政機關、訴願機關、行政法院進行認事用法的工作皆須對其決定的基準時有所說明,所謂「行政決定基準時」之概念可說是觀察與評價行政過程一個無可迴避的前提。我國現行行政罰法第5條規定:「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適用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但裁處前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即針對行政秩序罰裁處的「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