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賴保護原則在我國學理與司法實務下已是維繫法治原則下法安定原則之重要憲法原則之一,進而得以拘束國家之立法與行政行為。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客體為行政行為,無論其為規範一般性、抽象性事項之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抑或針對具體個案之法律行為,或不具備法效性之行政事實行為或行政指導,均有其適用。其中行政指導不具備法效性與強制力,但係以行政機關之名所為,對人民產生一定之引導效力或事實上之拘束力,則行政指導暨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可否主張信賴保護原則而要求存續保障?若基於依法行政原則而在公益考量下不採之,可否請求財產補償?此等問題與行政指...
2026 年 10 月 14 日
論行政指導之信賴保護:從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819判決談起
信賴保護損失補償疑義之探討
報告人過去就「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屢有論述,主要均以抽象法規範之內容為研究素材,比較新舊法規範,分析新法秩序是否具有溯及效力、是否對於信賴原有規範者帶來衝擊,除了據以分析新法秩序的正當性,並釐清立法者應否於建構新法秩序時,引人配套的各種信賴保護措施(例如過渡條款、損失補償、排除適用等等)。本報告則是在具體的案例中思考「信賴保護原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與損失補償的問題,從而開啟許多新的視野與想法。報告人認為,在具體個案中思考信賴保護問題,與單純針對抽象法規範來檢視有相當大的不同:針對具體個案原則上應分為二層次(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