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法視角下ESG資訊揭露之重大性判斷—以企業價值連結為核心,兼論董事監督責任
論文人員
- ・作者:李冠緯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系司法組
- ・指導教授:郭大維 教授
- ・審查委員:楊鎮綱 律師
論文介紹
ESG 資訊具公共重要性,不等於其在證券法上具有重大性。本研究比較美國合理投資人標準、歐盟雙重重大性、ISSB 投資人導向準則與臺灣新制;以企業價值連結作為銜接永續事項、企業前景與投資決策的證據工具,提出四階段審查:法源、文件與揭露義務;合理投資人重大性;不實或誤導;主觀要件、因果關係與法律效果。臺灣應區分永續報告書及年報專章的功能,並以明文規範銜接民刑事責任。董事監督義務應以強制法遵、任務關鍵風險及明顯紅旗為核心,一般永續策略原則上仍屬商業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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