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於現行醫療下困境與救濟
論文人員
- ・作者:林菀琳 天主教輔仁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二年級
論文介紹
現行法規多以民法年齡劃分自主權,導致臨床實務以法定代理人同意,忽視未成年人的病人主體地位,有違兒童權利公約。行為能力制度係為保障交易安全,而醫療自主權源自憲法身體自主自由,兩者本質不同,應改以個別心智成熟度及同意能力為依據,並可借鑑英國「吉利克能力」與美國「成熟未成年人原則」。當法定代理人決策違背子女最佳利益時,一般情況可循兒少法或特別代理人機制救濟;若遇緊急狀況,則應由醫療團隊依專業扮演守門員,適用醫療法緊急例外規定處置,以實質保障未成年人之醫療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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