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執行規範」係指具有法律效力之規定,於時間與內容上確立明確義務,並於頒布後立即產生實際法律效果;此等規範一旦生效,即直接對受規範者產生公法上權利義務關係,無待作為規範適用者之行政機關作成額外之執行、實施該規範之作用。自我執行規範之所以被提出,主要源於傳統救濟漏洞與憲法訴訟補充性裁判學說的壓迫。傳統觀念下,行政法強調機關的主動、積極、個案處置性質,立法後須經行政機關個案處置,人民與機關才建立具體法律關係;且實務常以撤銷後續的行政處分即能滿足救濟。然而,若規範本身的規制內容已產生致命損害,且後續並無對應的具體行政處...
2026 年 09 月 23 日
我國自我執行規範之實務與檢討
提起行政訴訟基本事項
講者:陳毓芬 律師
行政訴訟制度以保障人民權益,確保國家行政權之合法行使,增進司法功能為宗旨;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作成行政處分,人民認為其處分違法,致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請求撤銷行政處分之行政訴訟,以請求權利救濟。行政訴訟法於111年6月22日經修正公布,為我國行政訴訟制度立下新的里程碑。行政訴訟可區分為「撤銷訴訟」、「確認訴訟」及「給付訴訟」三大類,在給付訴訟部分,分為「課予義務訴訟」及「一般給付訴訟」。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通過,明定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改於高等行政法院增設地方行政訴訟庭;高等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訴訟庭...

